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江西银行连收13张罚单(赣银保监罚决字〔2021〕40-52号)累计被罚款810万元。
据罚单显示,江西银行存在19宗违法违规事实:未按规定核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未按规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内控管理不到位,以优惠利率发放关联自然人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借新还旧、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掩盖不良;违规处置不良,五级分类不准确;以本行出资、企业代持方式隐匿不良;投资收益违规处置不良;浮利分费;员工个人消费类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约定用途为购房;银行资金违规用于购地;银行资金违规投向股市;银行授信资金用于企业增资;向“四证”不全项目提供融资;资本计提不足;信贷资产虚假出表;入股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信贷资金违规用于购买本行股权。
(资料图片)
事实上,近两年来江西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止一次接到百万罚单,如2022年8月12日,江西银行因11项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处以罚款324.5万元,8名相关负责人同时被罚;同年6月,江西银行苏州分行因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管理不到位、银票贸易背景真实性核实不到位、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被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罚款105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以来,江西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累计被罚款超过1500万元,这次是江西银行面被罚款最多的一次。
频频收到罚单背后,是江西银行不良贷款率大幅攀升和亟待提升的内控合规水平。
江西银行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报告期末,该行不良贷款总额较2021年大增66.46%至67.81亿元;不良贷款率也较2021年提高了0.71个百分点至2.18%,明显高于同期全国商业银行1.63%、全国城商行1.85%的平均水平,居同期城商行倒数第四;拨备覆盖率较2021年下滑了10.21个百分点至178.05%。
此外,该行关注类贷款也较2021年有所增长,增幅高达103.94%,至190.72亿元。江西银行在财报中指出,关注类贷款、不良贷款占比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受经济环境、疫情冲击等多重因素影响,批发和零售业、涉房行业部分客户经营困难,还款能力弱。
开甲财经注意到,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急先锋”,江西银行曾为101家P2P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合作P2P平台数量排名第一。
注:2018年5月31日,江西银行官网发布的《关于江西银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帐户升级的通知》显示,江西银行共对接了101家网贷平台并为其提供存管服务。
小编翻阅裁判文书显示,达飞云贷、和信贷曾是江西银行合作P2P平台。其中,达飞云贷借款年利率高达36%,同时还收取10%的“砍头息”。
5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0月18日,被告张某通过达飞金融(现已更名为红淼科技)运营的“达飞APP”向原告晋商消费金融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并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单笔借款本金20000元,贷款用途为个人和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借款期限3个月,还款方式为每期还息到期还本,年利率36%,逾期罚息按逾期本金0.1%按日加付。
被告张某于2019年11月18日按照年利率36%偿还利息600元,2020年1月18日逾期,偿还本金0元。截至2023年5月17日尚欠本金20000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晋商消金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剩余借期内利息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根据被告张某陈述,其先后七次向“达飞APP”申请借款,具体借款金额、贷款方、结清方,以“砍头息”明细如下。根据上述裁判文书,被告张某向原告晋商消金申请的借款,为下表中第七次借款。
也就是说,被告张某先后6次“借新还旧”,最终在第七次发生逾期。贷款方从达飞云贷旗下P2P平台“币港湾”到“智慧乐投”,再从“智慧乐投”到海尔消金,又从海尔消金到晋商消金。在整个过程中,达飞云贷以年利率36%,以及10%的砍头息“掠夺”借款人,但最终将风险转嫁给了晋商消金。
注:江西银行曾是达飞云贷旗下P2P平台“币港湾”、“智慧乐投”的资金存管银行,这大概是上述裁判文书中出现江西银行的原因。
不止如此,晋商消金与达飞云贷曾同时借款人催收,已结清却被二次扣款或催收。据运城第一时间两年前报道,借款人侯先生向达飞云贷还完款后,仍然遭到了资金提供方晋商消费金融的催收。达飞云贷方表示资方欠达飞云贷方款项未结清并且已买断了债权,资金方则表示已经结清了款项。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目前与达飞云贷有纠纷包括晋商消金、湖北消金、海尔消金、石嘴山银行等金融机构。
5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金某、蔡某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16日,被告金某向第三人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和信贷”)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114991元。同日,被告金某与案外人“和信贷天津分公司”签订《信用借款居间服务协议》约定:被告金某同意在获得借款资金114991元当日支付服务费9897元。
二审另查明,金某与和信贷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中记载,基于银行存管要求,委托人金某授权受托人和信贷使用其个人信息开通江西银行电子银行账户。同日金某注册江西银行电子银行账户,电子账户为6212********,该电子账户共计收到转款金额为114991元。
注:江西银行曾是P2P平台“和信贷”的资金存管银行,这大概是上述裁判文书中出现江西银行的原因。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