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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2起不实举报澄清正名和1起打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清廉鹤峰
今年以来,鹤峰县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和《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大力开展不实举报澄清正名和打击诬告陷害工作,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激励担当作为。现将2起不实举报澄清正名典型案例和1起打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关于对邬阳乡司法所所长郭建华解决纠纷问题不履职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
2022年7月,有人实名反映“邬阳乡司法所所长郭建华解决纠纷问题不履职”的问题。经查,2021年11月,信访人因与黄某某产生经济纠纷,向邬阳乡司法所申请调解,接到调解申请后,邬阳乡司法所所长郭建华和当地村委会分别多次联系黄某某进行调解,均被黄某某拒绝,黄某某要求信访人直接起诉,因此双方的纠纷一直未调解成功,郭建华遂建议信访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并告知如需法律帮助,可随时到邬阳乡司法所进行咨询,信访人反映郭建华解决纠纷问题不履职的问题不属实。2023年2月,邬阳乡纪委采取书面方式对郭建华进行了澄清正名。
二、关于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李寿军等人包庇走马镇某公司违法行为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
2022年12月,有人实名反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李寿军等人包庇走马镇某公司违法行为”的问题。经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在接到反映该公司非法占地建设的问题后,于2022年1月13日对该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当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并先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此期间,该公司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同年9月27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鹤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0月9日,鹤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同年10月12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对该案件结案。在该案件的办理中,李寿军等人包庇该公司违法行为的问题不属实。2023年5月,县纪委监委派出第二纪检监察组采取会议方式对李寿军等人进行了澄清正名。
三、容美镇七峰村毛某某诬告陷害案
自2013年起,容美镇七峰村村民毛某某因与村党支部书记朱某某、村委会主任向某某有个人矛盾,将闲听得到的消息加上自己的主观臆想,加工整理形成举报材料,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以递交、邮递举报信的方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其举报线索经州、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均已查否,并将核查结论告知、送达毛某某,毛某某对核查结论不满,在明知各项举报线索经查证不属实的情况下,仍捏造事实,多次向纪检监察机关重复举报朱某某、向某某及时任容美镇党委书记等人,要求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鹤峰县纪委将毛某某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移送鹤峰县公安局,鹤峰县公安局对毛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6月30日,鹤峰县人民法院认定毛某某在长达九年的时间内多次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诬告陷害多人,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多次捏造重复事实向不同级别机关重复举报,致使相关机关开展多次调查、反馈,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及调查机关的正常活动,毛某某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不实举报尤其是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严重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鹤峰县纪委监委将持续开展澄清正名和打击诬告陷害专项行动,牢固树立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严肃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狠刹诬告陷害歪风邪气,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开拓进取、奋发有为,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谱写鹤峰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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