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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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数量为 7 名,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合计 530,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1,240,978,400 股的比例为 0.04%。
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9 日止,在公示期间,
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
站(http://www.cin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3 月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登记工作,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况说明
(一)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20%
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4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期将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届满。
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
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 无 法 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 或 者 无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的;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 解除
为不适当人选;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 政 处 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 ( 特殊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 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 年度实 现归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 净 利 润 为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 绩 考 核 目 447,177,897.38 元,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
标为:以 2020-2021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 的 数 值
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为 476,805,974.36 元。
上述考核年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 2、2020 年和 2021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
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 净 利 润 428,257,142.94 元。
且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 划 的 股 份 3、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 励 计 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相较于 业绩
考核基数的增长率约为 11.34%。根据激励
计划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
(四)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 根据公司管理层提交、公司薪酬与考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人 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激励计划首 次 授 予
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 个 考 核 年 部分 7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综合绩效考
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 委员 评结果:
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 行 过 程 和 7 名激励对象的 2022 年度综合绩效
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 象解 考评等级为“C”级及以上,对应 标准 系数
除限售的比例。 为 100%,暨上述 7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际解 除 限 售 额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 份 比 例
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个 人 层 为 100%。
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
C 和 D 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
对象。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 售的
比例:
评价等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00% 100% 10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 除 限 售 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20%。
根据上文“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情况的说明”,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合计 530,000 股,占当前公司
总股本 1,240,978,400 股的比例约为 0.04%,详情如下:
单位:股
本次未达到解除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 剩余激励
姓名 职务 限售条件应被回
股票数量 限售数量 股份数量
购注销的数量
冯佳 董事会秘书 700,000 140,000 -- 560,00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6 人) 1,950,000 390,000 -- 1,560,000
合计 2,650,000 530,000 -- 2,120,000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性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2022 年度综合绩效
考评结果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7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合计 530,000 股,不存在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能
解除限售的情形,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合计530,000股,符合中国 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成就情况及授权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股份数量为 530,000 股,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
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励对象名单;
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 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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