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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印发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该通知显示两个实施细则,一是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一是关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实施日期从2023年4月17日起,失效日期为2028年4月17日。
其中,对于已批(含土地已出让的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工业用地,可调整用地控制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简称“双控指标”),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新批工业用地项目,用地权属人可根据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申请不高于双控指标要求的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用途原为非居住用地需变更用途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报人可按照土地用途变更的规定,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批准文件获得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两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都可以采取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方式;同时,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规定享受相关土地、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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